谁是市场竞争中更大的受益者呢?我认为是消费者!
消费者好像一个裁判,他们用钱作为选票和奖励,裁定出那哪款产品,哪个品牌是竞争中的赢家。
消费者不是上帝。在上帝眼中即使是输家,也会给予他生存的权利,允许他重新再来。但是裁判不会,对于赢家“三千宠爱于一身”,而输家却只能“藏在深宫无人问”!
然而,消费者大多不是一个称职的裁判,他们往往会以自己的认知与喜好来行使裁判权——将钱全部给予那个更会讨他欢心的选手,直到有遇上更懂他心思的选手出现为止。
龙头上永远不会有真正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竞争。“谁给我更多的好处,我就判定谁是更终的赢家”,这是消费者行使裁判权的依据,也是市场竞争中更大的潜规则。
选手要想借助潜规则,与裁判完成幕后交易,在竞争中成为赢家,必须要先明白交易的本质。
所谓交易,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价值交换,各取所需的过程。可以说价值是所有交易的基础。有没有价值,值不值得交换是双方决定的。站在裁判的角度来看,选手上供的价值一定要远远大于自己所支付的成本(价格)。
价值是由需求所决定的,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裁判需求的强弱程度和迫切程度。就好同一杯水,其价值在长江流域与沙漠之中有着天壤之别一样。很可惜,现在越来愈多的选手认识到需求的重要性,却往往忽视了价值的重要性。
单从颜色、口感、口味等客观因素判断,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几乎难以分辨。那为什么他们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却总是难分高下呢?原因就在于他们分别代表了“经典”的价值,一个代表了“新一代”的价值。在两乐之争中,让裁判们分出阵营的并不是产品颜色、口感、口味,而是产品所承载的价值。
在裁判眼中,价值大致分为使用价值与情感价值两种。使用价值多以产品为载体,而情感价值多以品牌呈现。竞争中,任何细微的价值差别都可能让裁判的心理天平发生偏移。
竞争中真正的差异化是价值的差异化,产品、品牌的差异化只不过是价值差异化的外在体现罢了。在产品、品牌逐渐趋同的今天,价值差异化成为了赢得裁判选票及奖励的重要砝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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